文/谷秀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4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部署,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人大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分别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9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实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衔接好上位法规定,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条例》修订工作,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条例》修改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修订专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有关问题,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不断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聚焦“三有三必”,提升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要点任务,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因需、应时、有效、管用”,提升可操作性。《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总体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扬民主作出具体规定。
强化备案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备责任。在备案范围上,增加依法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加逐步推进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完善审查机制。在审查内容上,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主动审查、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增加联合审查的方式。建立对涉宪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在审查程序上,明确审查时限、审查建议重启程序、重要问题处理机制的规定。
增强纠错刚性。明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中止、停止执行、审查终止的情形。明确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完善审查结果反馈有关要求。
完善保障监督。明确队伍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制定机关向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等要求。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司法监督抄告机制。明确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探索创新制度。探索备案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明确乡镇人大、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全面加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持续加强本市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下一步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规程,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