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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03-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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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树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与市司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沟通协调,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积极推进调研起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蔡奇书记在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上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李伟主任、刘伟副主任多次调度并听取立法情况汇报,为立法把关定向,要求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大以及市委关于补齐制度短板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专班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开展疫情应对研究,围绕如何强化监管,在全面禁止非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等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收到法规草案后,农村办公室广泛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市、区相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

  农村委员会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仅事关生态安全,而且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关乎首都国际形象。作为超大城市,除了加强本地物种保护之外,本市在野生动物交易、运输、食用、检疫等方面,面临问题多,安全风险大,管理责任重。在完善保护措施基础上,必须着力强化相关严格管理制度。法规专班起草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相关部署和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注重立足超大城市实际,有效突出疫情防控需求,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关切,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特色比较鲜明、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切实可行,在强化管理、严禁滥食、交易监管、危害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制度创新。一是突出管理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凸显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现实需要,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严格监管”的原则,细化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设计,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二是强化禁止滥食。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将禁食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拓展到了本市重点保护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向,从出售、购买、运输、寄递、生产经营、消费多环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禁食制度体系。三是严管交易利用。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要求按规定取得专用标识和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从广告和线上线下交易、运输、寄递等环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加强源头管理,明确本市全域常年禁猎,严格特殊目的猎捕审批。四是注重危害预防。认真汲取新冠肺炎疫情教训,突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明确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目的,强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明确了“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严格检疫管理,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预报、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等相关制度。五是严控人工繁育。为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风险,从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目的仅限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申请主体仅限单位,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副中心、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六是彰显城市特色。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放生。鼓励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完善了具有大城市特点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收容救护体系。建立了京津冀野生动物协同保护管理制度。七是严格法律责任。为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严格了法律责任,建立了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对非法食用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前期专班起草过程中,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中研讨修改,各方对条例草案已基本形成共识。3月10日,农村委员会讨论了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落实全国人大最新决定,明确保护管理对象,突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建议在条例草案第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明确法规的具体适用对象;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与渔业、畜牧、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实验动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衔接。(草案修改稿第2条)

  二、完善基本原则。为更好体现立法目的,突出管理重点,建议将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预防危害、严格监管、禁止滥食、保障安全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3条)

  三、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需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议:一是条例草案第5条中明确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的主管责任。二是在条例草案第10、11、17条关于监测调查评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害预防与监督管理的总体职责规定中,增加承担配合责任的具体部门。三是在条例草案第32条前增加一条,增设部门执法分工规定,细化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重点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修改稿第5、10、11、17、32条)

  四、完善社会参与方式和保障措施。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较多,公众参与需求也日益增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丰富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公众参与引导。(草案修改稿第6条)

  五、加强人工繁育管理。为依法严格人工繁育单位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止以人工繁育为名从事违法行为,建议在条例草案第24条,将人工繁育的目的限制单设一款,将“种群调控”表述调整为“物种保护”;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表述为:“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同时,在条例草案第25条,增加“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外种源的,需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定期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等表述。(草案修改稿第24、25条)

  六、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责任。重大动物疫情表明,执法非常关键。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执法责任,建议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2条相一致,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36条)

  七、加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条例草案第41、45条关于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设定,未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关于“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精神,建议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49条有关罚则予以完善。(草案修改稿第43条)

  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农村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