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记载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情况;
(二)建立溯源机制,记录物种系谱;
(三)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外种源的,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四)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卫生健康和生息繁衍条件;
(五)提供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六)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疫情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七)执行相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规范;
(八)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九)定期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属于家禽家畜,依照有关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