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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日期:2020-05-2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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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下列行为:(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者为违法买卖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属于家禽家畜,依照有关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