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专题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 亮点解析 >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数据库

日期:2020-05-1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主要威胁因素、人工繁育等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数据库,每五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监测和普查结果,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评估,适时提出《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方案。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对象、栖息地修复、种群恢复、迁徙洄游通道和生态廊道建设等内容。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明确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范围,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

  对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以外的区域且有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