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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 应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日期:2020-05-1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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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一)制定并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

  (三)采取种植食源植物,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配置巢箱、鸟食台、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四)避免开展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芦苇收割、植被修剪、农药喷洒等活动;

  (五)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六)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