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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不得有下列行为

日期:2020-04-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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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