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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

日期:2020-04-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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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第六十条 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