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实行联合检查: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