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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

日期:2020-04-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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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