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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

日期:2024-03-22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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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

  党的二十大以来,通过反复研读学思二十大文件,越来越深切感悟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既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又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两个结合”等新概念新理论新范式,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时代新境界。

  一、“六个必须坚持”全方位深化了法治的真理性判断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哲学工具,是打开科学之门的“总钥匙”,是指引实践航向的“总舵手”。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 详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6—18页。],科学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赋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新的中国气质和时代精神,为我们观察、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党领导人民在新征程上团结奋斗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把“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对法治现象的观察、理解、解释上,就能从哲学高度和哲理深度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真理力量,就能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更好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作出的真理性判断,就能从本质和原则上科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世界观、历史观和法学方法论。

  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5页。]“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6页。];“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6页。];“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习近平:《坚持法治精神,实现公平正义》(2017年9月26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83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我们以往可能只是将其视为一般的描述性陈述,而一旦我们用“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就会在更深层次把这些观点归结为关于法治的规律性认识,就会看到其话语背后具有规律意义的法治历史观和法治文明观,并生成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的法学世界观。

  二、“中国式现代化”革命性变革了法治现代化理论

  “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是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的一个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科学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系统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为我们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就了思想理论基础,也为我们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了科学范式。

  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范式之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区别。第二,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最根本的区别。第三,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以系统观念推进法治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在战略布局上的差异。第四,我们实施的是中国特色“大国法治”战略。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们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为我们深刻理解“大国法治”提供了科学范式和正确方法。据此,在一个有14亿多人口、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人类法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把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规律相结合,彰显中国法治的大国格局、制度特色和实践特色;必须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必须坚持稳中求进,不可盲目实验,不能翻烧饼、瞎折腾;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地推进。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必然呈现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是“中国特色”和“共同特征”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11页。];“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5年9月28日),载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3页。];“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 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25日),载《人民日报》2021年10月26日,第002版。]这些论述清楚表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必然共享一些“共同特征”。基于人类法治现代化的共识和一般规律,我们大体可以作出这样几点概括:(1)宪法法律至上,(2)尊重和保障人权,(3)监督和制约公权,(4)维系契约自由,(5)构建社会秩序,(6)促进人类和平。这些“共同特征”落入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国情、传统文化、实践道路中,又呈现出形色各异的特殊景象,特别是制度上、实践中的明显差异。

  三、“法治轨道论”原创性发展了法治基本原理

  “法治轨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0页。],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和现代化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轨道论”成熟定型,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标志性创新理论。

  从历史考察和文献梳理可知,“轨道”概念由“轨”和“道”两个字词构成。“轨”“道”“轨道”概念的形成发展,体现了中国古人对天、地、人之规律的认识,彰显先贤们“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人同道”的治国强国理念以及道法自然、法治天下、缘法循理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随着生产力进步和社会长期发展,赋“轨道”以“规律”“规矩”“法度”“义理”等意义,同时从“轨道”中逐渐分化出礼、法、道德、公序良俗、规章制度等不同语词形态,表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普遍规则,蕴含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理和法理。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轨道”概念的语义和意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轨道”与“法治”联结,提出了“法治轨道”概念,创立了“法治轨道论”。“法治轨道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又一典范。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体系中,在不同的语境下,“法治轨道”有多种表述表达方式。

  第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推动”“统筹”“深化”“开展”“行使”等。例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8页。];“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2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2020年2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9页。];“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第002版。]等。

  第二,“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习近平:《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2018年1月19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1页。];“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习近平:《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18年2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7页。]等。

  第三,“沿着法治轨道”,“不偏离法治轨道”。例如,“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 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2014年12月20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1日,第002版。];“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9页。]等。

  第四,“法治化轨道”。例如,“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5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5月6日,第001版。];“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习近平:《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2017年12月28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1页。];“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习近平:《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4页。]等。

  从上述论语可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法治轨道论”的核心要义包括:第一,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要求、法治精神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坚定不移走宪法、党章、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轨道,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南辕北辙的回头路。第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序展开,切实发挥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第四,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筑高质量法治轨道,修路、奠基、铺轨、通道,“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法治轨道论”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充分表明,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是对法治原理的新阐释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伟大创造和原创性理论。“法治轨道论”与“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文明论”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深邃的学理支撑、最稳固的体系结构。

  四、“人民至上论”本原性建构了法治价值论

  任何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治理论都必须回答“为了什么人、依靠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人民立场是其根本立场,人民至上是其价值根基。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再到党的二十大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至上”已经逐渐转化和沉淀为一种法治精神深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并成为法治核心价值体系的“根”和“魂”。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治全过程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一方面,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创造性地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让法治走入寻常百姓家、走进每个人的内心深处。

  第三,坚持人民至上,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理念和不懈追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人权法治保障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主题,强调把人权保障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着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第四,坚持人民至上,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法理命题,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之始终,涵养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深处。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页。]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2022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3页。]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把公平正义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及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指出:“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49页。]这些重要论述,不仅不断深化着我们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学理认识,而且不断升华着以公平正义价值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命线意义,更不断诠释着新时代全体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

  “坚持人民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与前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价值体系的分水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根本标志。这一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价值追求为建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提供了“硬核”,一个以人民至上为核心、公平正义为基石、安定有序为底线,涵盖民主、自由、人权、文明、爱国、诚信、安全、秩序、效率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必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绽放新的生命之光,照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前程。

  五、“自我革命论”集成式发展了依规治党理论

  在抗日战争全面胜利前夕,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的谈话中,向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历史之问,史称“窑洞之问”“窑洞对”。黄炎培说,据他所见所闻而概括,中国历史上各个王朝和各种政治力量“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几乎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听闻黄炎培所问,毛泽东答曰:“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实行民主、依靠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人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拥护,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战斗力和创造力得以释放,党带领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以人民民主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对“窑洞之问”做出了响亮的回答,形成了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历史之问”:一个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在14亿多人口规模国家长期执政的世界最大政党,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党能否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否经受“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经得住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能否英明领导、长期执政、不落入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陷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经过不懈努力,形成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的规律性认识,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凝练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结性地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2页。]值此,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四个自我”为核心要义的自我革命理论更加成熟定型,这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最重大的创新理论之一。“窑洞之问”的这两个答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 习近平:《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2022年1月1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549—550页。]这一“内”一“外”,相生相合、琴瑟和鸣,共同演绎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历史奏鸣曲。

  “自我革命论”的提出和形成,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依规治党理论的创新意义集中体现为: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这“十个坚持”体现了我们党对依规治党的规律性认识,把依规治党的意义上升为彻底解决治乱兴衰周期率问题的高度,把自我革命的理念和依规治党的具体实践统合起来。

  第一,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即以“两个维护”作为依规治党必须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加快健全完善“两个维护”制度,确保全党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党政治纪律严明、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党的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夯实政治基础、筑牢制度堡垒。

  第二,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即构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在制度化、法规化轨道上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根本遵循。历史和实践证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也是持之以恒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建设和实施上,确保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本色,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不动摇。

  第三,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更深层次上互相衔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依规治党,既要求党依据党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也要求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论述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既包括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包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它们都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规范渊源,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治党管党的根本依据。以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为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56页。]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又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及其有效实施,形成反腐败斗争制度合力。

  第四,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增强了依规治党的法理自觉。正像“法治是人类驾驭自身的伟大发明”一样,依规治党同样是党学会驾驭自身的伟大发明。实践证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体制下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但实现自我革命却不能只靠命令、道德、惯例,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才是必然选择、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依规治党才是推进党伟大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和治理优势。可以说,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成功秘诀,而依规治党则是百年大党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的“密码”,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自我革命的伟大创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自我革命、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方位、立体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经过十年努力,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六、“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重构性标注了中国宪法理论的逻辑原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2页。]。党的二十大报告将这“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统合起来,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4页。]这一综合性判断蕴意深刻,集成了我们党在宪法理论上的创新成果,体现了“两个首先要”和“两个不动摇”之间严密的政理法理逻辑,凸显了宪法制度和宪法实施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题中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根本体现。一方面,“两个首先要”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必然要求我们党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发挥宪法作用,领导人民以宪法精神为指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另一方面,“两个首先要”又是“两个不动摇”的根本保证。“两个不动摇”是确保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既明确体现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又具体表达着我国宪法制度的要求。由是,“两个首先要”和“两个不动摇”就确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宪法理论的逻辑原点,一切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均从这一起点驶向未来和远方。

  七、“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深层次充实了法治体系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谋划、汇聚全党智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也要实事求是地正视问题和直面短板。从法治体系内部看,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等。从法治体系外部看,法治体系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联结不够紧密,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托作用和治理效能弱于预期,法治体系中还有许多盲点、堵点、漏点。这些问题,必须抓紧研究解决。

  在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一战略部署为未来五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总抓手。法治体系建设仍然在路上,其已经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良好基础,而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则是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所在。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不仅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体系论注入了新内涵。一方面,要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这五个已经设定的子体系在内涵上更全面、更科学、更丰富。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各分领域法治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更加科学和完善。例如,就覆盖范围最广泛的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来说,一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相结合,丰富、提升、发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居民公约、学生守则等,形成更具时代性的公序良俗。二是要加强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建设,以科技向善、算法透明为价值导向,构建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和平利用、保护隐私、公正透明、安全可控、敏捷治理、共担责任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把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基因编辑等的研发和运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伦理化、法治化的轨道。如果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看作一阕词,那么,推进五个子体系更加完善就构成了“上阕”,而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分领域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就构成了“下阕”,上下两阕结合在一起,使“法治体系论”在理论上更加完整了。

  八、“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系统性拓展了法治中国理论新视野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领导人民持续推进国家工作法制化、法治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国家工作的许多方面尚未达到法制化,而距离法治化就更遥远。实践中有许多工作法治化程度不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还未养成,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还面临不少问题,存在许多短板、弱项和不适应之处。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恰是“有的放矢”地回应实践需求。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一要把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要把国家各项治理工作如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港澳治理等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要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全民守法。四要统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当国家各方面工作都实现了法治化目标,“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新形态就将成型,中华法治文明伟大复兴也就为期不远了。

  九、“法治新概念新论断新观点”多维度创造了法治理论新要素

  除了上述重大理论创新外,党的二十大报告还进一步提出了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的一系列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例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严格公正司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全面加强军事治理”;“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建设要“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等等。这些新概念新论断新观点,以其实践的生命力和理论的创造力,让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更加充实和饱满。

  十、“两个结合”必将历史性开创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新境界

  党的二十大报告设立专章论述和部署“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只有中国化才能落地生根、深入人心,只有时代化才能永不落幕、永葆青春。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逻辑所在,体现了我们党对待真理的科学态度。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经历了三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创立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第三次,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答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治国理政、党自我革命的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用相当长篇幅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新征程上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重大意义、科学方法、实现路径,特别是对“两个结合”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进行了科学阐释,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4页。]事实上,“两个结合”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的鲜明特征,又是推动这一思想体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方法和动力。

  第一个“结合”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土壤中孕育、萌发、成长、壮大,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淬炼、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科学典范,法治的本土实践是其源头活水,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逻辑如汩汩清泉流淌于绵延长久的理论发展脉络之中。数十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一步一个脚印地步入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丰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彻底而新颖的认识成果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指引我们运用理论思维把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例如,2020年5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以民法典实施为主题的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20年5月29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页。]2021年12月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习近平:《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2021年12月6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304页。]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的重要文章中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 参见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001版。]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为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发现真理、笃行真理、发展真理指明了方向和方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经验,从中提炼出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判断、规律,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形成有规律性的新认识、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

  第二个“结合”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6月2日),载《人民日报》2023年6月3日,第001版。]。这第二个“结合”,在新的时空维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文化生命体,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演进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

  具体到法治和法学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历史地位和永恒文化价值,要大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8页。]“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10—111页。]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5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指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破除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冲击而出现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和“妄自菲薄”“数典忘祖”的怪现象,让我们面对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了充足的历史自信,让我们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创新发展的科学姿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集成式展示了新时代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前瞻性提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历史任务,是一部划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它所提出的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它所指明的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新范式新方法新路径,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启发了灵感和思维、指明了方向和道路、预示着前景和希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续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作者: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文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