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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日期:2021-05-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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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制度

  1、【第十条】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开发利用状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库。

  2、【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生态、大气、水、森林、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开展森林、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研究,建立测算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支撑。

  4、【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报告、图表等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本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具体措施

  5、【第14、15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

  (1)本市按照生态功能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本市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将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国家规定的下列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三)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四)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3)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评估该行为已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生态修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原住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6、【第16条 生物多样性规划编制】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态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7、【第17条 森林资源保护】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增加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培育森林生态系统。

  8、【第18条 水库生态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怀柔水库、白河堡水库等水库库区的生态保护,建设水库上游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水库周边地区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理,因地制宜建设水库入口湿地,削减入库污染源,完善禁渔期、禁渔区制度,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破坏水库周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定期调查评估生态涵养区地下水资源状况,系统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采取压采、回补等措施,逐步回升地下水水位。

  9、【第19条 水环境治理】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河长制、湖长制的规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河流和湖泊管理,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小微水体治理,清理整治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10、【第39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11、【第23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应对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动植物病虫害等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