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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日期:2021-05-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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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针对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主体得到合理补偿。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机制依据有关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并可以结合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成果确定。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使用补偿资金。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

  2、【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区财政资金,加大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投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涉及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等领域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的支持政策,向生态涵养区倾斜。

  3、【第四十三条】本市建立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交流干部人才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