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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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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体制。

  (1)【第五条】本市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和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负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2)【第六条】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有关工作。

  2、用地保障。

  (1)【第三十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空间用途管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

  (2)【第四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险村险户搬迁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3)【第四十一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涵养区农村产业发展需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集约、富民的原则,探索制定点状供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的政策,并对有关区给予支持和指导。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依法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规划,明确建设用地来源、分配原则和标准、实施步骤、适用产业类型等内容,加强后期评估与监督管理;点状供地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河湖蓝线、基础设施等规划相协调。

  3、人才保障。

  (1)【第七条】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事项开展咨询。

  (2)【第35条第2款】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生态涵养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3)【第四十四条】本市根据生态涵养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配备与培训,提升生态涵养区干部队伍素质。

  (4)【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教育、医疗、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人才向生态涵养区流动,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才到生态涵养区创业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涵养区城乡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重点培养规划、医疗、教育、产业发展和基层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提高城乡居民职业技能技术。

  4、机制保障。

  (1)【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绩效考评机制。考评机制应当以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为导向,突出生态环境类指标的权重设置。考评结果作为有关区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涵养区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2)【第四十八条】市和有关区审计部门应当开展政府资金使用和资源环境审计,推进有关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覆盖。

  市和有关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价。

  5、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