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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7-05-3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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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牛有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指出像北京上海这类国际性大都市应该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从3月份开始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围绕“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等进行了实地检查,深入居民小区、厨余垃圾清洁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村庄农户检查调研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情况。先后组织召开4次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委员代表、专家学者、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社区工作者等意见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各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李伟主任在执法检查启动大会上作了动员讲话,并两次参加检查调研活动,对《条例》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5月10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扩大)会议暨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讨论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执法检查组认为,《条例》实施五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条例》,制定了《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筛分治理工程施工要求及监管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10多项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高安屯、鲁家山等循环经济产业园相继建成运行;逐步推进居住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涌现出中直社区一号院、东四块玉社区、劲松中社区等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立了“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农村地区垃圾管理工作机制。目前,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26座,处理能力2.43万吨/日,日清运处理2.38万吨,无害化处理率99.84%,焚烧、生化等资源化处理比例达到60%。总的来看,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条例》的普及、贯彻和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条例》知晓率、普及率不高,没有在社会形成有力的规范约束。无论是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落实垃圾管理责任,还是市民履行垃圾减量和分类义务,都还存在着认识程度不高、法规意识不强、自觉参与不够的问题。

  二是《条例》关于减量分类、监督管理等规定执行还不到位。垃圾分类推进力度不够,进展缓慢。市级财政近两年来没再持续对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给予资金投入,垃圾分类试点小区还存在“先分后混”现象。排放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垃圾产生量底数不清。餐厨垃圾规范化收运覆盖率较低,部分餐厨垃圾去向不明。

  三是《条例》关于规划建设规定的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2013年《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中规划的44项,目前只完成了24项,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四是《条例》要求市政府制定的一些配套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如:《条例》第8条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第31条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办法、第43条规定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指导、经济补助的具体办法等。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普法,形成依法治理生活垃圾的广泛共识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社会广泛共识是保证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例》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开展垃圾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应该成为全社会自觉履行垃圾治理义务的行为准则。市政府要持续加强《条例》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有效扩大法规的普及率、知晓率。要增强宣传针对性,区分公共机构、企业、居民等不同主体的宣传《条例》内容,在全社会树立起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治理义务的理念。要把《条例》的普及与垃圾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打造成向市民开放的宣传教育基地,打消市民对垃圾焚烧厂的疑虑,着力破解“邻避效应”。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市民依法开展垃圾分类。要充分发挥志愿者和社会团体的动员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普及法规、履行义务的良好局面,增强市民垃圾分类自觉性,变“要我分类”为“我要分类”。

  二、强化守法,构建生活垃圾公共治理机制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垃圾管理责任。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转变生活垃圾的单向管理工作模式,尽快构建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守法尽责、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公共治理机制。

  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市级统筹,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管理体系,做好垃圾处理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保障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制度,摸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流向,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快垃圾收运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有机衔接,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系统,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搭建平台,吸引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运营的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要切实解决“先分后混”中梗阻问题,尽快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的闭环运转,走出垃圾分类“原地踏步”的窘境。

  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因地制宜的垃圾治理模式,抓好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确保《条例》在辖区的贯彻落实。街道和社区要通过网格化管理、楼门长负责制、分类积分奖励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物业单位、社区居民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逐门逐户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市属环卫企业和区环卫中心要深化体制改革,依法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分类收集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

  三、严格执法,分类施策推进生活垃圾治理重点突破

  市政府要全面执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推进垃圾治理重点突破。一方面工作重点前移,在抓好末端硬件建设基础上更加注重前端的软件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环节的政策集成、投入保障和措施细化;另一方面工作重心下移,突出抓好市民的动员、组织和引导工作,形成自觉的垃圾分类意识。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的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条例》第32条、第33条也明确规定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要率先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市政府要依法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时间表,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将其列入专项督查和绩效考核。要依据《条例》第33条规定强化生活垃圾收运合同管理,采取“不分类、不收运”等措施,强制分类责任落实;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不履行垃圾强制分类义务的,要依据《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没有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就谈不上实质性的垃圾分类成效。市政府要依据《条例》,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环境评价等方面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机制保障,提升处理设施建设水平。要加快启动鲁家山(二期)、丰台、朝阳(三期)、通州(二期)等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要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要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有序发展。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调研中发现,在组织有力、措施得当的情况下,农村地区垃圾分类参与率高、见效快,乡村环境改善明显,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效果显著。如昌平区辛庄村开展的“净塑环保、垃圾不落地”活动,走出了一条农村地区推进垃圾减量分类的新路。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在农村开展垃圾减量分类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尽快形成城乡一体的垃圾治理新格局。

  四、适时修法,进一步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条例》是我国首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保障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治理呈现新情况,中央对首都环境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市民对市政市容环境有了新期盼,《条例》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建议尽快开展《条例》修订立项论证工作,适时启动法规修订,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餐厨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等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出台配套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在《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一步量化处罚办法。

  生活垃圾治理是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体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两个多月来的工作,执法检查组认识到:由垃圾的制造者到垃圾的减量者、由垃圾的受害者到垃圾的治理者,这个转变既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也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更需要共同遵守的公序良俗。贯彻落实《条例》要政府主导、各界协同、全民参与、久久为功,这也是本次检查的基本结论。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