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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1-11-2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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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9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条例是本市一部创制性的法规,内容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如何进一步确立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家庭在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上的责任,如何进一步确定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约束机制,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餐厨垃圾就地处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收费等问题。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于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构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体系,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表决稿第三条)

  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表决稿第四条)

  二、关于进一步建立公共利益协调约束机制

  一是通过建立收费制度,达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表决稿第八条)

  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餐厨垃圾实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增加:“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内容。(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表决稿第五十一条)

  同时在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中增加了停业整顿、暂扣运输工具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表决稿第六十四条)

  三是实行联单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搭建平台,在政府部门的全程监管下,形成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表决稿第五十条第一款)

  四是增加举报人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创新社会管理。增加一款,表述为:“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表决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

  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系统建设,促进源头分类与终端处理的有效衔接,同时也为了使全社会更好地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关于建筑垃圾

  为了明确政府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管职责,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关于餐厨垃圾就地处理

  为了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收集、处理餐厨垃圾行为,推进餐厨垃圾就地处理,加大经济鼓励政策支持力度和就地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和8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的工作方案》,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六、关于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封场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封场后的管理,增加一条,表述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必要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