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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1-09-2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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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5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了市委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精神,总结固化了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经验,针对生活垃圾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位和管理原则以及政府、社会公众、专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在规划制定、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比较具体可行,框架结构基本合理。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办公室会同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市容委以及市环保、住建、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包括: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标准及与收集运输处理的衔接、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监管、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等,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了系列调研,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专业企业、饮食行业协会和社区居民等各方面的意见。8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提倡不剩餐行为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手段。法制委员会同意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认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条例中有必要规定提倡不剩餐行为,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这是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有效手段,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在条例中明确市、区(县)餐饮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发挥其在餐厨垃圾减量工作中的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同时增加一款,表述为:“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及餐桌上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餐厨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行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还认为,目前,国家已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化妆品》标准,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据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的内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由于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及资源化利用方式与普通生活垃圾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具体办法。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建筑垃圾与普通生活垃圾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又非常紧迫,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加以细化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筑垃圾是垃圾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有效促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近期,本市已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建筑垃圾管理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主体的责任,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循环利用的全程监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市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并回收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

  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同时,增加一款,表述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三、关于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生活垃圾减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本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垃圾处理资源化水平的重要内容,条例应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解决回收站点分散、组织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与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同时,为了方便公众参与回收工作,规范回收服务方式,增加一款,表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全面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规范应当准确科学,并与后续的垃圾处理方式相衔接;同时,条例还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同时,增加一条,表述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考虑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五十八条对本条禁止性行为已有处罚规定,因此不再重复。

  五、关于推进餐厨垃圾就地处理工作

  最近,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时提出,要加强餐厨垃圾的就地处理工作,要求就餐人员或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同时,为有效规范餐厨垃圾的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提升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水平,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的监管责任。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将可以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增加一款,表述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六、关于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应增加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内容,使全社会都参与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法制委员会认为,鼓励公众参与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内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采取奖励、表彰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据此,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