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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03-3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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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主要围绕党建引领、政府监管、社会共治、市场作用、法规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常委会一审后,李伟主任、张清副主任先后赴朝阳区劲松街道劲松北社区、平谷区滨河街道建西社区、石景山区老山街道老山东里北社区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在物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收到240条意见。2020年2月3日至2月15日,常委会组织开展“万名代表修条例”活动,广泛征求了三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了部分法治建设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业委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就物业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就相关法律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部分在街道、社区工作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专题会,对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2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结合各方面意见,作了完善性修改。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

  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表述为:“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同时,在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业主的义务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为“遵守……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二、关于完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草案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有关方面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本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一是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临时机构的性质。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单作一条,表述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

  二是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三是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增加一条,表述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

  四是删去草案第五十五条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内容。

  五是增加一条,表述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

  三、关于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根据城建环保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中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三是建议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一款)

  四、关于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的职责

  有意见提出,草案对街道乡镇和社区规定的职责比较多,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不够充分。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合理划分部门和基层的职责,对于物业管理涉及的专业性事务,应明确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街道社区也应积极发挥作用。据此,建议对草案第六条进行修改,细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分项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同时,在其他章节的条文中,进一步明确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上位法,将“物业管理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并对部分条款作了完善性修改,调整了部分条款顺序。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