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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04-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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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做好垃圾分类工作,2016年以来四次对垃圾分类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强调,省级人大可以出台具体法规,推进垃圾分类问题的具体落实。市委高度重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蔡奇书记先后六次对条例修订进行批示,并在市委九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使条例修订成为凝聚共识、推动工作的过程。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的要求,今年7月份成立了由刘伟副主任和张家明副市长任双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专班,共同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张清副主任召开了法治建设顾问会和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李伟主任四次听取专班工作汇报,并就重点条款进行指导。陈吉宁市长主持召开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条例修订工作。11月20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为进一步集中民智、汇集民意、凝聚共识,8月6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主题活动,征集了1.2万名人大代表和24万余群众的意见建议。10月21日至11月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征求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351条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协征求了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共收到87条意见建议。11月12日,城建环保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修正案草案的总体评价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这次条例修订充分体现了领导重视、代表参与、市民关注、上下贯通、开门立法,使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动员群众、形成共识、推动生活方式转变的过程。此次修订坚持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共治四项原则,体现地方特色,社会共识较高,措施具体可行,内容比较成熟。

  修正案草案贯彻了中央和市委对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从本市实际情况和现行条例实施的突出问题出发,重点明确了以下制度:一是完善源头减量措施,明确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要求党政机关推行无纸化办公,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饭店、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二是将居民个人生活垃圾分类由倡导性上升为义务性条款,完善细化垃圾分类要求,明确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并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全链条监督举报机制,加大对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等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责任;四是加强生活垃圾社会共治,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支持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推动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二、条例修订工作的主要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高质量立法和高效率立法相统一。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专班共同起草,提高立法质量效率。条例修订工作专班实行双组长制,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时挂帅,增强了统筹协调力度,在四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修正案起草、征求意见和法规审议工作。通过专班起草模式,有效集中了立法资源和优势,由分阶段工作变为同步推进,实现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共同谋划立法思路、共同开展基层调研、共同起草修改文本、共同听取研究意见,部门之间的意见高效、高度契合,切实提高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二是代表踊跃参与,市级领导引领示范。在“万名代表下基层”征求意见活动中,共有市人大代表502名、区人大代表3337名、乡镇人大代表8418名参加。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征求意见中,实现6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全覆盖。委员代表们向居民宣讲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就条例修订的具体内容和政府需要如何做好分类准备工作听取了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联系代表、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市委书记蔡奇、市长陈吉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市政协主席吉林等27名市级领导,到所在代表团基层一线参加征求意见活动,充分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三是委员代表献计献策、群众普遍认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征求意见活动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建议,例如建议规定商场超市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宾馆和餐饮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加大收运企业混装混运处罚力度,简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个人违规投放应当多宣传教育、慎用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政协委员建议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递包装,明确住建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出台政策支持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的研发应用等。这些意见建议均已被吸收到修正案草案当中。常委会开门立法的创新举措,广泛凝聚了社会共识,代表和群众高度认同垃圾减量和分类,高度赞同通过修法明确垃圾分类义务,普遍认为修法时机已经成熟,为条例修订后有效实施奠定了民意基础。

  三、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情况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我们对修正案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精神,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是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党政机关要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要求,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第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是修正案草案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与第五十八条规定由街道乡镇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的内容有重复,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修改为“指定专人负责”。

  四是修正案草案拟在第二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不得免费提供,并就一次性用品单独计价收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此规定有较大分歧,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并充分发表意见。

  五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我们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在前后衔接、减少歧义等方面,提出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联单制度,进行分类计价,实行绩效管理……”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等完善性修改建议。

  四、切实做好修正案实施的准备工作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修正案后,建议尽快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市政府要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修正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动员。以高质量分类厨余垃圾为重点,对居民家庭垃圾分类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培训,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引导居民正确投放,使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时尚。完善垃圾分类基层社会治理,基层党组织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在社区安排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居民进行分类,党员干部要带头进行垃圾分类。可以在居住区垃圾投放点设置垃圾分类红黑榜,对做的好的给予积分奖励,对做的不好的予以曝光,并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提醒,促进居民分类习惯的养成。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作用,开展垃圾分类讲座、制作专题电视节目、组织市民参观垃圾处理厂等生动活泼、互动体验的活动,使垃圾分类宣传更加通俗易懂。

  要做好实施垃圾分类基础工作。在前端投放环节,加快推进居住区分类投放点的改造和分类垃圾桶的设置,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的服务网点。在中端转运环节,规范化配置和涂装分类运输车辆,落实分类驳运责任,杜绝混装混运。在末端处置环节,加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大兴循环经济产业园、通州再生能源发电厂二期、顺义综合处理中心焚烧厂三期等设施建设;提高厨余垃圾处置能力并优化处置工艺,因地制宜推进就地处理,畅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渠道。

  要尽快出台配套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的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一次性用品名录、净菜上市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等法规配套文件,应当按照立法法和本市规定,在法规实施起一年内出台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能按时出台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