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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03-3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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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31条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在2月份常委会开展的“万名代表修条例”活动中,共有13417名三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做到防控、立法两不误。代表们针对如何修改草案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充分发挥了代表主体作用,将立法过程变为凝聚共识和推动工作的过程。

  3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了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

  一、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同时,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一百零四条。

  二、在草案二审稿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将草案二审稿第十条修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将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

  五、将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八条)

  六、将草案二审稿第九十八条第十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八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表述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物业服务人的概念、业主的定义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