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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10-3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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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自今年1月份以来,城建环保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积极参与修订起草工作,并同步采取座谈会、现场调研等形式,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区及街道乡镇、建设施工企业和居(村)民对条例修订的需求和意见;征求了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责任规划师、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单位,以及十六区人大常委会等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并就重要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沟通,很多建议已经在条例草案中得以吸纳体现。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专题听取工作汇报,并开展实地调研,对条例修订提出明确要求。

  10月15日,城建环保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是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新版城市总规、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及副中心控规各项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名城保护工作十分必要,正当其时。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贯彻了名城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提炼了本市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明确了“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等问题,在推动全市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与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相较于现行《条例》,修订草案更全、更新、更实,形成了全市域、全社会、全要素、全过程、全领域的全面保护理念;提出了保护责任人、预先保护、保护名录、保护利用等内容,严格落实了新时代的保护新精神;针对保护利用的各个阶段均提出了可操作的具体制度措施,愈加凸显首都名城保护的精细化管理。总体来看,修订草案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措施具体可行,内容比较成熟。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保护工作统筹

  为切实做好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统筹,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建议加大市级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

  明确名城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第六条第一款增加明确名城委工作机构的内容,修改后表述为“本市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对保护对象普查工作的市级统筹,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名城委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的内容,修改后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认定标准开展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历史街巷等的普查工作”。

  加强对三条文化带保护工作的协调,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文化带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建立保护档案的市级统一信息平台,在第六十四条中明确名城委应当建立市级信息平台,组织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的内容,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予以合并,修改后表述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市级统一信息平台,组织区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和相关数据库,记载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数据、用途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保护利用提供便利,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为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应保尽保,切实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保护责任人,建议对部分保护措施予以细化。

  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表述为“对符合认定标准而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初选名单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议;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保护对象的建议”。

  明确对保护责任人的告知程序,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保护责任人,告知其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三、强化相关活化利用措施

  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历史资源的有效保护方法,建议对部分活化利用措施予以强化。

  明确有关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利用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的衔接,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对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个人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细化,修改后表述为“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并依法获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同时,为保障此次《条例》修订中的一些创新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实现全面保护、重点保护与持续保护的目标,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保护对象认定标准、保护利用清单、腾退利用衔接、使用功能优化等法规配套文件。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