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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11-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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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登记范围、从业条件等主要制度。为贯彻落实《人大决定》,司法部、两高以及有关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司法鉴定资质认定等一系列规定,对司法鉴定活动及管理作出规范。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市委、市政府两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推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作为本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30家,司法鉴定人1842名,年均办理业务约8万余件,其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63家,司法鉴定人932名,年均办理业务约7.5万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和业务量不断增加,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登记管理规定不够具体,不利于执行和监督;登记管理范围与《人大决定》不尽一致,后续监管责任不清;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限上下一般粗,不科学;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协调机制不健全,投诉处理不规范等。因此,有必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进一步厘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

  二、立法工作情况

  2019年1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关于制定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立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别将此项目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刻领会《人大决定》等精神实质。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吃透精神,把《人大决定》和改革要求体现在草案中;深入研究、分析有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规章的有关规定,落实司法鉴定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先后多次赴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实地调研,了解司法鉴定执业中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借鉴近年来上海、天津、重庆、湖北等省市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先后到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学习考察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及其执行情况。

  三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市高院、市检察院、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市级单位和各区政府、区司法局以及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条例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委托、不予受理投诉等重点法律问题,提请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法律审核。

  在立法过程中,多次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法制办就立法思路、框架、重点问题、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研讨;召开座谈会,与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就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在对各方面意见综合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7月14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小切口”。严格按照《人大决定》关于纳入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明确条例适用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以下简称四类内司法鉴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本着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实际执行中不存在问题的,不作重复规定,重点聚焦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和措施,促进本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0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

  1、明确司法鉴定管理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类内司法鉴定业务(第2条),从事其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第39条)。

  2、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第4条)。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重大问题(第5条)。三是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初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第10条、第11条、第28条第2款)。

  3、完善司法鉴定准入制度。一是细化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程序,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登记规范(第9条至第11条、第12条第1款)。二是建立健全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制度(第12条第2款)。三是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第12条第3款)。四是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注销等具体情形(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4、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一是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行为规范,细化完善司法鉴定委托、中止鉴定、重新鉴定等重点程序(第16条、第18条至第20条、第24条至第26条)。二是明确司法鉴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21条)。三是规定司法鉴定职业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等制度(第17条、第23条、第27条)。

  5、加强司法鉴定行政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机制,确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业情况进行评估(第28条、第29条)。二是细化行政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不予受理的要求和情形(第30条、第31条)。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结果的运用,以及司法鉴定信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强化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第32条至第34条)。

  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35条至第38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