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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11-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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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丛骆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而新增的紧急立法项目。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蔡奇书记作出了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3次专题研究立法主要内容及工作安排,主要领导协调立法进度,十余次批示,对立法思路和重点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立了市领导牵头的立法领导小组,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教科文卫体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西城区政府组成立法起草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立法领导小组领导下,专班广泛征集在京中央单位、部队、全国人大社会委、市防控办等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和海关、机场、铁路部门等各方面意见912条;多次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稿。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若干意见,深入总结疫情防控经验,顺应超大城市治理规律,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总体较为成熟,特点如下:

  一是强化首都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首都安全观出发,把维护首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二是固化防控经验,将疫情防控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安排。优化首都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四方责任”;坚持党建引领,动员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治,构筑基层防控的坚强堡垒;加强科技支撑,推进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

  三是回应突出问题,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织密织牢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和反弹的防线。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综合各方面意见,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还有以下内容需要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坚持市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

  市委若干意见要求延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机制,成立北京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这是北京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果的核心和关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议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坚持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研究破解基层防控难题

  调研中,社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普遍反映,有少数人不理解、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拒绝配合健康监测、登记,居家观察期间外出购物、聚餐等,缺少及时制止的措施,对是否适用治安处罚也存在不同认识,给应急状态下的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和困扰,希望立法予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应急处置中增加一条,规定劝阻制止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防控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赋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劝阻、制止的职责和履行职责必要的措施。

  (三)回应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

  建议梳理总结新发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制度设计。一是加强监测哨点建设,在第十五条增加“零售药店、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场站”作为监测哨点,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二是完善应对措施,在第二十八条增加“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和“对饮用水、食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抽样检测,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措施。三是补充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四是完善单位职责,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增加“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人员集中管理和健康监测,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进行环境消毒”的规定。

  此外,建议细化补充《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制度措施。一是突出建设韧性城市的理念。补充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的规定。二是落实“四早”要求。“四早”是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做好防控救治的核心要素,应在第三条中补充完善,表述为“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三是强化首诊负责制和做好其他病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实施首诊负责制是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及时救治患者的关键,建议修改完善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表述为“落实首诊负责制,对病人、疑似病人进行救治”。同时,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应当统筹做好其他病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实施分级预约诊疗,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为其他病症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在第四章增加一条,明确“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问责追溯机制,市、区监察机关监督各项应急工作的责任落实”。

  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