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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11-1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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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伯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13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在改善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服务生态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创业活跃度持续提高,技术变革、消费升级对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带来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发生很大变化。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加大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2019年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并要求针对本市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条例修订工作。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需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积极作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精准施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立法工作过程

  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修订《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立项,并要求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将原计划11月份常委会审议调整提前至7月份的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和市经信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共同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先后两轮征求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8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的修订需求和意见,发放网上调查问卷,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解决融资难等内容,收集了660家中小企业对条例修订内容的诉求,组织座谈访谈听取部分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多次就中小企业立法、提升民营经济活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等相关工作作出批示。市政府殷勇副市长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听取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营管部、中关村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内容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李颖津副主任多次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立法专班关于修订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的汇报,一起研究讨论修订草案重点内容,并组织专题座谈会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队赴海淀区续贷服务中心、北京银行进行实地调研。6月下旬,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市政府意见。7月2日至3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照上位法,重点解决一致性、统一性问题,并根据本市实际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同时避免照搬照抄;二是对近年来本市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通过条例加以固化,突出地方特色,兼具立法前瞻性;三是对本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加以整合,增强相关措施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四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影响,增加对相关领域、特殊时期中小企业的支持,回应企业关切。

  现行条例共7章43条,分为总则、创业扶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附则。此次修订,将条例的第三章技术创新改为创新支持并调整至第五章,修订草案仍保持7章结构,目前共52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导向。为更好地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转型升级,修订草案规定,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以及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修订草案第四条)

  二是增加信用建设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共享、查询和应用的便利化,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以此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修订草案第八条)

  (二)创业扶持部分

  一是增加产业化扶持的内容。为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源短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创业扶持。服务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并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二是增加对人才保障的内容。针对中小企业人才“引进难”、“落户难”等实际问题,修订草案规定,要对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创业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给予资金、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给予办理居住证积分加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轮候优先或者直接落户。(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三)资金支持部分

  一是增加企业首贷服务中心和续贷受理中心的内容。2019年底,我市率先成立了国内首个企业续贷受理中心,解决“过桥”“倒贷”问题。今年4月又成立了首贷服务中心,通过各种政策和信息资源的集成协作,为民营、科创和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提供快捷通道。修订草案肯定此项工作机制创新,明确了企业首贷服务中心和续贷受理中心的形式和服务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二是增加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和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北京市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三是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职能。为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修订草案要求切实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关键作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坚持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业务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同时,设立中小企业风险代偿补偿资金,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 

  四是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为进一步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力和吸引力,发挥资源集聚平台、政策聚集平台和企业规范培育平台作用,畅通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成长上升通道。修订草案规定,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融资、发展,打造本市企业资源聚集与政策综合运用平台,设立专精特新板,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入新三板市场发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五是建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以此来重点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

  (四)市场开拓部分

  一是继续调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比例。修订草案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国家要求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国家要求百分之六十以上)。(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二是建立贸易救济制度。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服务,提高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商务部门要对贸易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

  三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援助制度。为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援助服务保障,修订草案规定,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应急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创新支持部分

  一是强化了知识产权支持的政策。修订草案规定,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服务的同时,要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保费补贴。特别是明确本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的费用予以减免,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能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轻装上阵”。(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二是采用科技创新券、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支持创新。主要把相关财政支持和资金补助措施法定化,给中小企业明确的、稳定的制度预期。修订草案规定,采用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对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中小企业、创业者给予补助。采用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对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修订草案第四十条)

  三是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北京作为科技创新中心,要有更好的应用场景支持,需要创造更加良好的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修订草案规定,本市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医药健康、政务、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应用示范。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树立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失败、失误的情形,予以理解和包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六)服务保障部分

  一是加强数据归集、监测和分析。修订草案新增了“建立覆盖政务数据、金融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综合数据监测体系”的内容。在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强化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做好数据监测和分析,让数据资源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

  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很多中小企业反映,政府部门服务信息碎片化,一些新出台的政策不好找、不会用,缺少一个具有强大服务功能、便捷有效、线上线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要做好各类信息集成、数据集成、服务集成,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尽可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全部政务服务,以及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的具体途径和链接。(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

  三是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救助制度。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大量的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经营困难。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帮扶政策在缓解疫情影响,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规定,明确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救助制度,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产业安全等突发事件,且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政府采购等专项政策扶持。(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四是建立中小企业工作监督和评估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监督和评价评估。修订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并将评估和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

  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对相关内容不再重复赘述。修订中还对条例内容作了一些必要的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