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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09-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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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侯君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动本市科技创新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市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列为2020年监督项目。

  此次执法检查由闫傲霜副主任和我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域代表等46人组成。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成果权益落实、配套规章制定、公共服务完善等三个方面的40个重点法律法规条款,先后听取了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13个部门及海淀区、亦庄开发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分别组织了在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等53家单位参加系列座谈会;赴北京交通大学、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实地调查;专门就财政资金支持成果转化项目情况听取了相关部门汇报和部分企业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为统筹疫情防控和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本次检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对法律法规涉及的各类主体检查全覆盖。

  一、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转化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推进落实,法律法规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全面实施转化法,基本形成了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2015年转化法修订实施后,市政府先后制定《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京科九条”)《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京校十条”)《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系列政策。规定成果完成人和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酬比例可以提高到70%及以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等。相关部门指导高校院所制订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推动成果转化的机构建设、岗位设置、经费投入和专业人员培养引进。全市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依法参与转化、获得收益和推动技术迭代升级的积极性全面提升。

  二是抓紧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条例自年初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围绕条例的创制性突破性条款,组织宣讲队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法规宣讲。组织编写条例释义,对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制度,推进政策统筹和工作协同。制定配套政策目录和任务分工,推进对现行政策文件的清理,明确了2020年内需要完成的18项配套政策及主责部门,在设立技术经纪职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法律法规实施搭建平台、夯实基础。

  三是依法推进成果转化,创新驱动发展的成效不断显现。我市先后制定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实施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挥产业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引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鼓励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全市技术市场规模稳居全国首位,连续五年增长幅度保持在10%以上,2019 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695.3亿元,同比增长14.9%。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加快相关疫苗药物和检测试剂的研发及转化应用,为本市及全国疫情防治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

  政府内部对法律法规实施的培训不足,宣传推动比较薄弱,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在科技、教育、卫生与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之间理解不一致,存在按照惯性思维和既有规定开展工作的现象。高校院所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推进权属制度改革、减少审批评估手续、设置限时转化要求等条款把握不准、决心不大。部分单位负责人对条例第19条规定的勤勉尽职免责、第13条规定的正职领导依规获奖取酬等规定仍然顾虑较多、心存戒备。部分一线科研人员反映还没有感受到法规带来的利好和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然缺乏动力。

  (二)科技成果权益制度改革尚未落实到位

  推进成果权属制度改革是条例的突破性条款。条例第9条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给予成果完成人。条例第11条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自主转化权。从检查情况看,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实施路径不明确,部分单位对探索成果权属改革积极性不高,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和利益分配制度的思路不清晰;个别单位虽然做过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政策依据不足,无法固化提升、复制推广。

  (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仍然制约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法第18条、条例第10条赋予了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检查发现,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一些单位担心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积极不主动。部分行业或系统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仍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大大制约了转化工作效率。条例第17条规定,高校院所可将与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部分单位反映,财政投入形成的仪器设备作为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仍需履行复杂的审批手续,影响转化工作积极性。

  (四)对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支持不够

  转化法第17条、条例第16条规定,高校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相关经费保障。检查发现,相关政策规定比较原则,政府部门对高校院所聚焦学科优势、因地制宜做大做强转移转化机构给予的政策支持不够,对不同类型内部转移转化机构的针对性服务不足。目前已有的转化机构编制较少、人员配备不强,专业化建设滞后,面向科研人员和技术买家的双向服务流程和规范尚未形成。此外,条例第44条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法规适用范围,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反映,事业单位开办经营性机构的规定不明确,影响其转化机构建设。

  三、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在本市全面、准确、有效实施,针对上述问题,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精准解读和深入普法,营造落实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

  从政府自身做起,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研究和培训,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普法用法义务。统一对法律法规条款的解读口径,针对不同创新主体,区分管理者、科研人员、中介服务人员等,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途径,深入答疑释惑、解决认识问题。加强对典型案例剖析,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为条例全面实施提供更多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氛围。

  (二)加快出台配套制度,推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020年拟出台的18项配套政策措施,6月底前已完成10项,年底前要高质量完成剩余任务,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全市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要完善本市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善勤勉尽职免责细则;制定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类科技项目的通用协议模板,从源头上进一步厘清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利义务,推进权属制度改革。在制定配套政策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创新主体意见,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除上述18项配套政策之外,各部门、各区和各单位要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自查,全面清理、修订补充,推动形成适合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要在落实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

  (三)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合力

  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围绕法律法规落实中的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加强工作统筹和监督检查,按照科技创新特点和规律,推动改革措施加快落实。市科委要尽快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对接;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强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核评价;市财政局要加快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等。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分类监管机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保障科技人员依法获得成果转化收益。要加强沟通对接,争取国家部委对中央在京单位适用条例的支持,推动有关条款在北京全面落地。

  (四)加强对高校院所的指导与服务,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进一步指导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特别要大力推动疫情防控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完善抗疫科技资源和成果的对接及应用平台建设,持续为首都及全国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加强对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机构的指导与服务,支持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队伍,指导高校院所完善本单位的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理顺管理机制、健全评价体系、规范工作流程。

  (五)提高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高精尖产业发展对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拓宽支持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科技金融创新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集聚高层次成果转化人才。

  各位委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是北京发挥科技资源优势、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这既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高创新体系效能的整体环境。要通过法律法规持续、有效、高水平实施,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