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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06-0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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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201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各地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要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法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并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意见。

  二、废止理由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1月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又分别于2012年12月、2016年11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进行了修订。条例为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作了全面修订,2018年12月作了简易修改;国务院于2019年3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现行国家上位法的情况,本市条例已无保留的必要:一是本市条例的内容基本已经包含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执法实践中已不再适用本市条例。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具体,操作性强,修改本市条例必要性不大;二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12月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本市条例中涉及该部分的内容也已不再适用。根据上述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