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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04-2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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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会上,共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表示赞同,同时就不占用无障碍设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及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

  4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对第十六条第五项“不随意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进行细化,表述为“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二是在第十七条增加地铁内禁食的行为规范,作为第七项,表述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三是在第十八条增加不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规范,作为第七项,表述为:“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四是在第十八条增加“荷式开门法”的行为规范,作为第八项,表述为:“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五是在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增加“践行光盘行动”的行为规范。

  六是在第二十八条增加文化、体育场所治理内容,作为第四项,表述为:“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七是在第三十条增加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内容,作为第五项,表述为:“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是细化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损坏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形,表述为:“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九是在第三十六条增加首都文明委加强与在京中央单位协调的内容,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与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协调”。

  十是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政府有关部门参考文明行为记录制定政策的内容进行原则表述,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十一是在第五十四条增加餐饮服务企业责任,作为第四款,表述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十二是删去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表述,扩大社会服务的范围。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草案关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从建筑物中抛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前述行为在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设定了处罚,本条例不必再重复规定,据此未做修改。同时,为便于守法和执法,建议对第三章重点治理行为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梳理,与本条例同步公布,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与本条例同步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提高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