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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07-1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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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2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市人大代表,围绕条例防治理念、处置设施定位、全过程管理要求、法律责任和法规审议时间进度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考虑到当时国家固废法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本市条例暂时搁置审议。当前,鉴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要精准处理危险废物,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推进地方立法,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按照常委会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城建环保委员会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产废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国家固废法修订草案内容,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研究了医疗废物及涉疫情生活垃圾的源头管控、及时收运和应急处置等制度。

  在此基础上,3月6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刘伟副主任参加了会议,并对重点条款进行了指导。现将修改的重点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重大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

  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是制定重大突发事件所涉及医疗废物和涉疫情生活垃圾的管理措施。增加一条,表述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预案。

  涉疫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开展就地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

  涉疫情单位和住宅小区产生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明确各主体责任构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事关首都城市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污染防治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责任。在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表述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参照相关省市规定,完善了工业企业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条件,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同一种类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5000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公共服务。在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公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在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两款,分别表述为:“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危险废物及时运输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通行办法。”(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款)

  三是明确社会公众的责任,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草案第三条增加一款,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在草案第十条增加“对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关于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政策支持力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性质。在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在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采用投资、补助、补贴等方式,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删去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由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的规定。

  二是加强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统筹安排收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规定并开展考核评价。”(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提高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审过程中,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城建环保委员会经过调研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管理。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在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二是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在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贮存设施、场所进行检查”,将第二款修改为“实验室应当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危险废物专门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存放因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废弃的药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和渗漏,不得随意丢弃、填埋。”(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三是做好有害垃圾与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衔接。将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五、关于落实国家固废法相关修改内容

  国家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状况报告、危险废物信用管理机制、生产者责任延伸、危废产生者承担连带责任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在对比研究后,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做了修改。国家固废法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固体废物行业税收优惠等制度,本市将按其规定执行,二次审议稿未做重复规定。待国家固废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我们将配合法制委员会继续做好对照修改工作。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完善性的修改。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