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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07-1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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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本市处于南北方动物分布过渡性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现有各类野生动物102科、500余种。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建立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措施、划定禁猎期和禁猎区,以及猎捕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制度。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违法经营利用等主要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出现了新情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2020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制定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19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2020年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时间由5月提前到3月。2月17日,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在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为按时完成立法审查工作,市政府将原来串联的立法审查工作流程调整为并联实施,在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市律协等方面意见的同时,同步启动法律审查工作,组织起草部门就送审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并就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等问题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多次沟通协调,不断增进共识。

  在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3月10日第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人大决定,重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遵循“全面保护、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细化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重要栖息地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危害预防、猎捕、人工繁育以及禁止食用、非食用性利用等监管制度,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5章48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

  一是政府职责。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机制,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4条)。

  二是部门职责。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毗邻省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协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5、8条)。

  三是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7条)。

  2.完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机制

  一是分级分类保护。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和针对性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施重点保护(第9条)。

  二是监测调查评估。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的日常监测,每5年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监测和普查结果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情况开展评估(第10条)。

  三是保护规划和栖息地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明确栖息地范围,确定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对本市重要栖息地名录以外的区域,且有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确定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采取设置保护标识牌、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制止干扰破坏行为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第11至13条)。

  四是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设立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建立收容救护档案,执行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提供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的条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或者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违法行为(第14、15条)。

  五是放归放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开展放归、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放归、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第16条)。

  3.建立野生动物危害预防机制

  一是疫病监测控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监测、预测和预报;与卫生健康部门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易感人群的监测,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第18至20条)。

  二是损害预防补偿。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区政府给予补偿(第21条)。

  4.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规范猎捕。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关猎捕许可并按照规定实施猎捕,不得使用本条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第22、23条)。

  二是规范人工繁育。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繁育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繁育许可并按照许可从事繁育活动,建立繁育档案,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场所、设施和技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报告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禽家畜,适用有关畜牧法律法规规定(第24至26条)。

  三是禁止食用性利用。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第27、28条)。

  四是规范非食用性利用。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并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第30、31条)。

  5.赋予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一是社会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理念,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猎杀、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损害野生动物栖息地;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提起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第6条)。

  二是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第33条)。

  6.《条例(草案)》在对收容救护、放生、猎捕、人工繁育、禁止食用、非食用性利用、制作发布广告、运输寄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第34至45条)的基础上,重点对建立健全执法保障机制作出规定

  一是执法协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办法(第32条)。

  二是行刑衔接。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46条)。

  三是信用惩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47条)。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在上位法即将面临重大调整,立法理念、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条例(草案)》只是推动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对目前“看得清”的问题提出有关制度设计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持续关注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及时调整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

  二是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条例(草案)》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密切相关。下一步在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时,应当秉承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统筹考虑相关修改内容,形成制度合力,协同增效,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让人们的生活更健康、更文明。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