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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日期:2021-05-2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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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对外开放”修改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实验动物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实验动物。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专用车辆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动物实验室,除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要求。”

  八、将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教学示教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九、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检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

  “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当单独饲养,不得免疫。

  “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根据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不得免疫。”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患有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报市科技部门;发现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扩散。”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同时防止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设施,利用信息技术追溯实验动物。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的分类处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和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对基因修饰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危害生物安全。”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设立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十九、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二十、将本条例中的“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