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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说明

日期:2021-08-0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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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吴素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契税基本情况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2020年全国征收契税7061亿元;本市为231.2亿元,同比增长2.7% ,占全市财政收入的4.2%,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财力保障。

  二、《契税法》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现行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平稳,契税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简化了办税流程,优化了退税规定,强化了部门协同。

  《契税法》授权地方人大决定事项有两项,第一项是在法定契税税率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二项是确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本市契税执收情况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本市现行契税税率统一为3%,为法定税率幅度的下限,无差别税率。关于减免税办法,一是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契税是100%地方税,近三年本市契税年收入均在200亿元以上,其中2020年为231.2亿元,房屋契税收入约占2/3,土地契税收入约占1/3。

  四、立法不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

  《契税法》实施后,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部分上升为法律,一部分仍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生效。例如,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仍有效,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本市落实授权地方决定事项的意见

  适用税率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建议税率仍统一平移为3%。

  免征或减征具体办法方面,建议延续现行减免税的具体办法。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