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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04-1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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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正式实施,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为有效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实施当年就开展了执法检查,并于2018年进行了跟踪检查。2019年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284人次市人大代表提出14件院前医疗急救方面的议案,建议政府尽快解决本市长期存在2个急救呼叫号码2套指挥调度系统、管理体系不统一、急救站点建设不足、院前院内急救衔接不畅等制约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问题。常委会对政府议案办理工作进行了全程跟踪督办。为持续推动议案办理落实落细,2020年常委会又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在今年年初的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刘学锋等15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议案。

  经过近年来常委会的连续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推进,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政策文件。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统一呼叫号码和统一指挥调度有了突破性进展,院内急诊预检分诊分级逐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等工作相继启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改革发展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为固化改革发展成果,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明确要求今年完成。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结合监督工作,多次到北京急救中心(120)、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北大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及各区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开展立法调研。教科文卫办公室与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立法工作组,围绕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了具体研究。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人力社保、医保、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以及16个区人大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为了固化本市统一呼叫号码和统一指挥调度的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急救服务效能,建议将“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纳入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同时,考虑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重大活动保障的标准高、任务重,应当合理动员全市急救保障资源共同参与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建议结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应当在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另外,鉴于第二条中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定义是:“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属开放性表述,并没有排除政府举办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第四条规定的“四统一”的原则下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必要再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对红十字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单独予以规定,而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红十字会“救护、救助、救灾”的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必再做重复规范,建议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保障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真正用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建议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中,明确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在第三章服务规范的第二十条中,明确调度人员应当告知非急、危、重患者通过非急救医疗转运方式解决。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实际需求,政府在将非急救服务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全部剥离,严格依法落实院前救护车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规定,防止非急救服务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资源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因此,建议在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三)细化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有效衔接的规定

  为畅通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的衔接,两年来市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在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急诊预检分诊分级、优化院前院内患者交接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相关改革成果,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进一步完善衔接制度,增加“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等相关内容。

  (四)明确政府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保障院前救护车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

  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洗消是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原体交叉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需要加大政府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五)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保证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质量,有必要强化政府的监管指导责任,建议在原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急救能力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是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群众比较关注,政府正在大力推进。为此,建议在原第四十八条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地铁已成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建议将“地铁”纳入原第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公共场所之中,并增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的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对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

  2月2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内容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