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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05-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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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大家总的认为,条例制定有利于推进计划审查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审查监督实效;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制度具体可行。同时,在监督公开、代表作用发挥和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性的意见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与常委会财经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同时,将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

  计划审查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在工作程序上部分重合,在内容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有意见提出,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协调好计划审查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将两者有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中增加“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代表享有的权利、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代表法已有规定,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邀请和组织代表参加计划审查监督相关活动等方面草案也有具体规定,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同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根据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的有关规定,表述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计划监督重点工作安排、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