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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05-27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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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大家总体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贯彻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符合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保障首都安全。同时,提出优化体例结构、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传达指示精神和会议要求,对首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中央、市委的新精神、新部署,对于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更好地保障首都安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审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书面征求了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津、河北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市委编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乡镇街道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与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市应急局进行了四方会商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研究、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修改工作的思路: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论述和最新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是坚持法治统一原则,对照现行条例、安全生产法、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不一致、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删减,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完备性;三是突出本市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可操作性。按照上述原则,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对草案内容逐条进行了论证和修改。

  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条例的体例结构,使章节名称与内容相协调。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充分考虑章名与内容对应性、各章之间协调性的基础上,比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表述,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同时对个别条款的表述作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严格履责,各地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为了更好发挥安委会作用,推动各区和有关部门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三定方案”,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明确安委会的职责,作为第六条,表述为:“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

  三、关于新业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密室逃脱”是小众业态,建议用更高位阶的概念准确概括。法制委员会结合调研情况,根据此类业态的特点,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关于“密室逃脱等新产业、新业态”的表述修改为“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这一表述涵盖了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密室逃脱、桌面游戏、VR体验等新型室内娱乐项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社会监督

  为了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要进一步丰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强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保护个人信息,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其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收到举报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五、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有必要补充、完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内容,形成有利于安全与发展的制度框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作如下修改:一是突出强调本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鼓励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要求;三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应急救援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法律责任部分还要与上位法仔细对照,行政处罚的设置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在对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结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部分重复照抄上位法和与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