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解读稿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背景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就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等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作了首次全面修订,明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组成、职责、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机制。
本市现行《实施办法》于1991年制定,2019年作了部分修正,一些内容已滞后于上位法。在今年初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也提出了修改法规的议案。近年来,本市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立足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积累的经验需要总结提升;同时,居民委员会工作也面临组织居民开展自治难度增加、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增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广大居民群众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也有了新的期待。为了更好适应基层治理的形势任务,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二、修法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修法工作,将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提案主体。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建起草工作组,通过座谈会、专题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赴昌平区开展专题调研,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7月29日至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三、修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法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握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健全居民自治机制,增强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加强规范和保障。三是按照法制统一和因需、应时的要求,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完善,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四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统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类似规定作一致性表述。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三十九条,不分章设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
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加本市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补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拟订相关政策的职责。三是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二)完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口规模、工作需要等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下属委员会,鼓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下属委员会工作。二是细化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九项职责,补充居民代表产生及职责的规定。
(三)完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
一是规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街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对提名的候选人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二是明确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增加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三是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并对介绍候选人、选举大会、投票等选举程序作出规定。四是细化完善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等方面的规定。
(四)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是细化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明确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二是补充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居民无法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三是增加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规定,明确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完善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
一是固化本市社区议事协商方面的成熟经验,明确支持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推动议事协商向住宅小区、居民院(楼)、楼宇单元等延伸;细化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的规定,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义务。二是细化居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居民委员会在便于居民阅览的明显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广泛听取本社区居民对居务公开的意见,接受居民查询。三是增加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细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四是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居务档案方面的规定。
(六)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
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经费保障,规定本市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服务领域。二是强调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居民委员会承担。三是鼓励创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开展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保护等便民利民服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根据服务居民的需要依法依规向社区推送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