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今年7月1日施行 以法治之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迈出坚定一步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今年5月31日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作出制度设计和承诺,为外商在京投资、经营送上“定心丸”,也以法治力量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迈出坚定一步。
“条例最大的特点在于为外商投资营造了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展示了既有刚性又有温度的‘北京服务’品牌,构建了更好分享制度型开放红利的规则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程晓君表示。条例共7章44条,针对外资企业在京发展比较关心的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政府守约践诺、数据跨境流动、外汇便利、知识产权保护、技能人才引进、政企沟通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突出北京特色,固化了近年来本市在外资工作中探索形成的重点项目服务机制、“服务包”“服务管家”等举措,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再“加码”。
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更好助力外资企业在京投资兴业
近年来,外资已经成为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程晓君介绍,“十三五”期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累计796亿美元,占全国比重超11.8%。2023年全市实际使用外资137.1亿美元,全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729家,同比增长22.8%。与此同时,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全球范围内产业链供应链加速调整,外商投资形势出现了新变化,例如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研发中心“粘性”下降、“磁性”不足,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波动明显,总部企业能级待提升,以及利用外资规模需扩容、结构需优化等。“因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地方立法,发挥‘两区’建设优势,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法治保障。”程晓君说。
按照市委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建立外商投资立法工作机制,成立立法专班,以高站位、高起点开展立法工作。起草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公室结合“两区”建设一条例一决定执法检查,分别到东城、朝阳、海淀、通州、顺义、大兴、经开区和10家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听取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章节体例结构和制度设计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专程征求8家外资商会和60余家外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有关制度设计进行细化和完善。条例草案形成后,再次听取有关外资商会的意见建议,并到大众汽车、玛氏食品、罗尔斯—罗伊斯等代表性外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征集到的13大类共200余条问题和意见建议中,有80%吸收转化到了条例草案中。
“此次立法坚持法治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在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外商投资领域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回应外资关切,定位更加侧重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力求以服务为牵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好外资合法权益。每一次审议和修改都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程晓君说。
更完善的政策环境
制定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破除影响外商投资准入的隐性壁垒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关键。条例遵循上位法规定,明确本市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鼓励和引导外资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支持设立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等。发挥“两区”开放引领作用,实施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
条例一再重申“平等”,外资“同等门槛”参与政府采购也有法可依。条例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同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
涉外商投资法规政策的制定也需要“打开大门”听取意见建议。条例规定,本市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更优质的投资服务
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一窗”综合受理
“投资服务”单独成章是条例的一大特色。程晓君表示,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单独设置了“投资服务”一章,固化了近年来本市在外资工作中深受外资企业肯定的服务保障方式。同时针对当前全市正在研究推进的“京策”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圆桌会议”政企沟通机制等创新做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是更加清晰、明确的办事清单和办事流程。条例要求,完善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建立外国投资者身份认证数据对接验证机制和异地主体资格互认机制,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过程网上办理。推动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综合窗口受理。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依法确定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全市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运用数字技术,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服务。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项目洽谈、签约、注册、运营等全流程针对性服务保障。
同时,针对外企普遍关心的数据、人员等要素是否能便捷跨境流动等问题,条例提出,本市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便利,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自贸试验区更为“优待”,可依法制定其需要纳入出境管理的重要数据清单,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清单外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人员流动方面,建立健全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为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相关人员提供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便利,明确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更全面的权益保护
政企沟通“有事必应”行政检查“无事不扰”
“条例聚焦外资关切,在投资保护一章强化了对于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外资企业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解决等问题。”程晓君介绍。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投资者信心。条例规定,本市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
同时,条例重申了政府守约践诺的决心,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其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为了能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政策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意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通过12345企业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诉求采集系统等渠道,反映相关诉求和意见建议。
“有事必应”的同时,还要做到“无事不扰”。条例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避免重复检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内外资企业平等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