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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日期:2023-11-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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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启动“双组长”专班立法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组织开展起草,农村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组织代表赴朝阳、通州、延庆等13个区实地调研,了解基层需求;针对城乡融合发展、乡村产业发展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民主立法要求,书面征求了涉农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座谈交流、网络等途径征求了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群众、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11月两次研究条例草案,决定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农村办公室形成立法工作情况报告,提请农村委员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农村办公室认为,此次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根据条例作为首都“三农”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定位,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突出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需求,总结提升实践经验,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针对一些实际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补充。整体来看,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制度设计有一定针对性。主要体现在:
  1.明晰战略目标,细化工作职责。对标本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条块结合,明确市、区和乡镇三级政府职责,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注重城乡统筹,完善城乡融合制度。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协同推进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对城乡统一规划、分类建设村庄、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数字乡村等做出规定。
  3.围绕首都功能,明晰产业发展措施。满足首都市民需求,促进绿色有机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电商和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发挥乡村稳产保供功能,严格保护耕地,加强环京地区合作。强调科技兴农,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挥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带动作用。注重主体培育,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4.坚持铸魂塑形,转化乡村建设治理经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乡村文化设施,培育乡村文化产业。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明确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任务及公共基础设施清单管护制度,细化乡村风貌管控及农宅建设要求。明确乡村基层政务服务措施,健全基层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平安乡村。
  5.突出人才支撑,强化支持保障措施。推动乡土人才培养和城市人才下乡,培育乡村治理人才、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带头人和公共服务人才。拓宽投入渠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制度,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支农惠农。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综合各方面意见,农村办公室认为条例草案需要进一步彰显首都特色,立足现实需求,聚焦重点问题,研究补充切实管用的措施,增强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按照法言法语要求规范文字表述,理清条款逻辑关系,优化章节名称及设置,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建议审议中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关于总则。建议根据超大城市城乡互补特点,完善首都乡村功能表述。强化本市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整体统筹、规划引领。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重点部门职责,明确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
  2.关于城乡融合。建议明确坚持城乡区域统筹、多规合一,根据乡村振兴需要和城乡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依法科学编制修改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等城乡规划,为乡村发展释放空间。统筹考虑乡村特有功能及城市化进展,对乡村和城市建成区以内的乡村,明确建立差别化的发展路径、服务管理措施、考核机制和保障措施,强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解决村庄撤并后的服务管理问题。针对乡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细化乡村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的兜底保障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养老助老服务。完善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的措施。
  3.关于产业振兴。建议进一步明晰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点状供地等支持措施,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完善科技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措施。完善农宅盘活利用措施,规范乡村民宿发展,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水平。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定位,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资源集聚优势,促进现代种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科技创新。聚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明确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乡村的引导扶持,带动农民增收。
  4.关于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建议根据生态涵养区和平原特点,明确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守住首都生态屏障。总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行情况,细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有序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振兴”工程。总结山洪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防御经验教训,明确农村居民点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搬迁改造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措施,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挖掘村庄历史文化,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着眼构建农民精神家园、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建设综合性、服务性乡村文化设施,举办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5.关于人才支撑和乡村治理。建议统筹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及具体措施。完善乡村治理人才培育措施,强化村“两委”班子负责人选拔培养,发挥头雁效应。合理提高村干部待遇,畅通优秀村干部职业发展渠道,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统筹治理力量,注重发挥乡村青年人才和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衔接,明确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和谐乡村建设,细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完善小微权力清单、村级事务清单、“三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管理,建设廉洁乡村。
  6.关于保障措施和监督检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监管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研究制定首都乡村振兴地方标准体系,为监测评估乡村振兴进展提供支撑。强化法规刚性约束,增加关于开展乡村振兴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