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本次立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首都特色,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点,强化安全防范制度机制和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明确。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就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单位法律责任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市交通委、相关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安全检查单位的意见;赴门头沟区开展实地调研,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问题,听取基层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的意见;在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6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明确立法的适用范围,区分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与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的边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是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三是删除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确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重点目标分级分类管理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要制度,建议明确重点目标的确定程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防范利用无人机进行恐怖活动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确保首都安全,应当加强对无人机使用的管理工作。法制委员会认为,近期,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地方立法应当做好衔接,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和飞行要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非法破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解除安全限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二是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统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和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新技术新业态,既要积极促进发展,也要对可能出现的恐怖风险加强监测,提高安全治理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统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治理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监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完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设对安全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罚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与上位法作了衔接,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