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人才培养、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工作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工作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推进。
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