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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3-05-2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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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陶 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反恐怖主义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斗争。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工作,特别是2016年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完善反恐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反恐应急预案体系,全面加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提高反恐处突能力,牢牢守住“北京绝不能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底线。

  为做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起草审议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一时间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以专班形式集中开展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在具体工作中,立法专班充分发挥四方会商工作机制优势,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会商,协调解决法规中的分歧意见,研究完善修改建议,保证起草工作高质高效。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轮次征求市委编办、网信办、政法委、国安办,市公安、国安、发改、交通、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天安门管委会、华北民航局、中部战区共83家单位的意见;实地走访快递企业分拨中心、长途客运场站、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围绕邮政快递、即时递送等内容与国家邮政、发改等部门充分沟通;就相关法律问题三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赴上海、浙江等地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本市反恐工作整体形势和超高层建筑、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履行反恐安全防范职责情况。

  5月8日,市十六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办法(草案)》的总体评价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及时制定出台反恐地方性法规,既是落实党中央反恐决策部署,维护首都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办法(草案)》遵循市委关于反恐立法“缺什么、立什么”的要求,国家上位法有规定的不再重复,立足本市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基本可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首都特色。《办法(草案)》符合北京作为大国首都和“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的现实需求,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注重统筹协调,细化安全防范内容,把落实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安全防范措施,对接协调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区域协作,统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与安全等反恐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及时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反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法(草案)》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反恐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对成员单位职责做出详细规定,通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

  三是突出安全防范。《办法(草案)》坚持底线思维,结合本市反恐工作实践,明确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细化反恐常规领域行为主体的安全防范义务,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补充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织密覆盖重点目标和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网。

  二、对《办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明确无人机使用条件,释放从严管理信号。建议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表述为“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和飞行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是完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设对安全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罚则。

  此外,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法规实施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制定出台法规配套规定,执法部门要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指引,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