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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日期:2022-11-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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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首善标准深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21年11月,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修订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此后,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以及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工作,并围绕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委会委员实地调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情况,就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设等专题与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以及部分居(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酒店等负责同志座谈,分别邀请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解读未保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重要举措,委托专家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特色和立法空间进行课题研究。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与相关起草部门就体例结构和重要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沟通。
  11月7日,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讨论。11月1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将相关立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确定的基本思路,对标未保法,围绕全面落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调整章节设置,并专章规范监督保障,结构清晰、合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健全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方面主体的责任;提炼实践经验,细化家庭监护指导支持、校园安全管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回应热点问题,对保障未成年人体育锻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等作出规定,总体较为成熟。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下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完善立法目的和明确未成年人教育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贯彻报告精神完善立法目的条款,并梳理本市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经验,与《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衔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关于补充家庭保护内容。在北京,祖辈家庭成员参与抚养未成年人非常普遍,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对家庭抚养的支持措施,鼓励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托育事业。
  3.关于加强校园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挥学生组织作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实施的保护工作制度,建议对防控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性侵害等制度进行细化,并针对校园中易出现的侵犯未成年人权利行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列出学校、幼儿园禁止性行为规范,加强监督指导。同时,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听取学生意见建议,指导、支持学生参与自身权益保护。
  4.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健康保障。建议参考《“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细化未成年人健康教育、营养干预,中小学生健康监测,儿科建设、儿童药品供应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5.关于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力量。调研发现,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高,但专业能力相对缺乏,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不多。建议完善支持措施,培育孵化服务于未成年人的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引导面向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
  6.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等涉未成年人新产品、新服务的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列举了不得或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其中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作出了规定。调研发现,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中,还存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监管不足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等。同时,如何加强对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新产品、新服务的监管,如盲盒、电竞酒店等,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建议从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标准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监管协同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7.关于细化网络保护相关主体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补充家庭、学校引导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预防沉迷网络;加强学校网络教学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授课内容质效,维护网络授课秩序和信息安全;支持网络行业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措施。并针对线上培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细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8.关于补充从业查询制度。未保法规定了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或应当解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衔接性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查询渠道、范围及查询责任落实等进行细化。同时,参考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精神病史,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要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处置。
  9.关于细化强制报告制度和强化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机制建设。调研中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反映,落实报告责任还面临发现难、分不清的问题;有市民提出,存在检举处置不及时现象。建议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中,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对应当报告的情形进行列举,增强条例的指引性;二是依托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检举、控告、报告处置机制,与《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相衔接,明确对涉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报告实行首接负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处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的各种侵害和危险。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