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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11-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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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活态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悠远绵长的文化基因,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文明。深入挖掘大运河承载的深厚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有利于推动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2014年,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对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为提升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水平提供了重要指导。

  大运河京津冀段是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京津冀三省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运河文化带沿线区域协同发展不断深入,跨区域协同对接机制逐步完善,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展。2019年以来,相继印发有关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联合组织推出“京津冀运河文化展”,签订《北运河开发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携手开展北运河综合治理,积极为游船通航创造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驱动力,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共同出台《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成立立法专班,共同起草《决定(草案)》。8月,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工作机制第九次会议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召开,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会后,就《决定(草案)》征求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与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会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相关规划和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建设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促进京津冀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

  (二)协调机制、协同重点。市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共同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推动大运河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古今汇合、类别融合、区域整合,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休闲产业协同发展。

  (三)立法、执法、监督协同协作。本市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时,加强与津冀两地的沟通与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支持大运河沿线有关区、县加强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决定(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