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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11-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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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大家总的认为,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制度具体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法规实施后具体工作层面的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就再生水生产、利用情况开展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意见,与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节水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市属于极度缺水城市,节水原则应当提出更加严格的节水要求,突出北京特色。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的相关要求,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增加“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表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再生水利用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其中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法制委员会认为,再生水是本市的重要水源。本市已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同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当一致。经调研本市再生水利用情况,实践已具备上述用水户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再生水的基础条件。据此,建议修改为“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删除“优先”。(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用水权改革

  有意见提出,国家新出台了推进用水权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用水权配置进一步促进节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表述为“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用水权改革,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符合条件的用水户明晰用水权,依法进行交易。”(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认为,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宜照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依照水法、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执行。同时,设定法律责任应充分考虑实践情况,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行为规定及处罚幅度,增强处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