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关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04-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2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总的认为,制定条例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举措;草案内容比较成熟,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一审中提出的问题开展调研,赴通州运河商务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了解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情况,听取有关管理机构和部分落地企业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将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常委会与市政府相关领导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常委会党组就立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完善制度创新容错机制

  草案第六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关于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原则、适用情形、调查和处理程序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本条例只作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均为鼓励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内容,可以合并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条,表述为:“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有关决策程序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合作协调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海关、边检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作出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从工作职责角度对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提出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款内容作出修改,表述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合作协调,研究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增加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

  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建议,在第五章增加自贸试验区支持数据资源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方面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自贸试验区支持数据资源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四、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内的自贸试验区片区联动发展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河北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与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均位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内,促进两个片区联动发展,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做好与国家事权的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十一条移至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作为第五十四条,表述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内的北京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当联动发展。河北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属于国家事权的事项,应当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五、对部分阶段性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草案中有些内容属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阶段性工作,有些事项过于具体,建议不在条例中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三条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第三十五条数字技术在跨境贸易中的具体应用、第三十七条建设支付清算类金融基础设施、第四十二条发展离岸金融、第四十三条建设“一带一路”资产交易平台、第四十五条建设再保险交易平台等内容,进行简化、合并或者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六、完善有关表述

  一是根据第九章内容,将第九章名称修改为“管理创新”。二是统一表述,将草案中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片区所在区”统一表述为“片区所在区”。三是根据取得国家授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对“鼓励”“探索”相关内容的表述作了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