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2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总的认为,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为完善立法奠定了民意基础。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内容比较成熟。同时,就提升接诉即办制度的功能定位、拓宽诉求受理渠道、健全主动治理和考评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提出意见。
二审后,社会建设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为了宣传好接诉即办工作和立法理念,凝聚立法共识,经市委同意,常委会组织市领导以代表身份赴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广泛听取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建议。同时,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二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主要问题集中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意见;三是向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四是与市委组织部、市政务服务局、市民热线服务中心进行专题研讨;五是召开部分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围绕社区治理听取意见;六是赴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及朝外街道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七是对市政协协商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
在立法过程中,市委多次对接诉即办工作和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共同研究修改条例。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经过反复研究、分析研判,进一步明确了修改思路,即条例修改工作坚持围绕“四法”要求开展:作为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服务法”,条例要更加充分地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提升接诉即办为民服务水平,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要求落到实处;作为一部固化改革成果的“制度保障法”,在总结近年改革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从接诉即办到主动治理的相关制度设计,提升、凸显接诉即办制度的功能定位;作为一部破解难点痛点的“深化改革法”,立法既要坚持接诉即办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又要为今后深化改革和调整优化留有空间;作为一部具有北京特色的“首都原创法”,条例还需进一步突出亮点,特别是要总结吸收主动治理方面的创新做法和好的经验,着力打造为民服务新平台。按照这个思路,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接诉即办制度的功能定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规定了接诉即办的定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要从坚持和深化党建引领“吹哨报到”改革的角度看待接诉即办工作,突出和强化接诉即办改革为民服务、为民解难的价值理念,并体现保障人民作为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活动的制度功能。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民反映诉求的渠道是多元化的,立法要准确定位12345服务热线的主渠道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接诉即办是首都治理的一张金名片,立法是将接诉即办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应当进一步明确接诉即办制度的内涵和功能。“接”是义不容辞的态度和职责;“诉”是市民群众的期盼与需求,要认真听取;“即”是闻风而动的理念和作风;“办”要条块结合,合力办,认真办。据此,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一款,表述为:“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制度,围绕‘七有’‘五性’,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渠道和有效途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
(二)进一步完善接诉即办工作的定义,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接诉即办工作,是指本市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本市设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作为受理诉求人诉求的主渠道;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以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主动治理机制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主动治理单列一章并补充了内容,体现了接诉即办工作向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机制的转换升级,与深化改革的要求相契合。实践中,承办单位和社区在主动治理、未诉先办方面积累了许多有效的经验做法,立法应进一步充实主动治理的内容,把基层经验予以总结固化。法制委员会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突出街道、乡镇在接诉即办工作中发挥民主协商和网格管理的作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表述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居(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主动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诉即办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二是对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作用、开展主动治理作出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发挥社区议事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的作用,及时了解、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治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考核评价制度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接诉即办考核评价制度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要健全完善考评制度,保护和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同时,要为今后有关部门细化、完善改革措施留出必要空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考评制度,制定考评办法。
“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督促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内容,以解决诉求为导向,覆盖诉求接收、派单、办理、主动治理等接诉即办工作全流程,实行分级分类考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考评。
“制定考评办法、标准和具体事项范围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公众意见,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优化,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本市加强对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对开展主动治理、积极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成效显著的给予考评激励。”(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同时,为了完善区政府对街道、乡镇执行党建引领“吹哨报到”的考核机制,督促“报到”部门积极履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考核机制,对‘吹哨’街道(乡镇)和‘报到’部门进行双考核。”(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接诉即办工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条例颁布实施后需要同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既有的制度机制也需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结合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落实。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