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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04-2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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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了草案说明,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大家总体认为,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能,保密管理责任大、任务重,通过立法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保密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草案内容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保密宣传教育和解密工作制度,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和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并针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集中开展了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市编办、部分乡镇街道、部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书面回复了修改意见。此外,还与常委会监司办、市保密局充分沟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帮助,为有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供支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完善解密工作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解密审核的依据,并对延长保密期限作出规定,更好地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密管理实际,建议补充完善解密审核的相关内容,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符合有关解密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事项不再保留国家秘密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事项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单位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密资料的存放管理不严极易造成资料的流失,应当进一步加强保密资料的存放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补充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四项)

  四、关于加强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北京作为国际交往中心,国际交流合作频繁,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境外涉密人员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机关、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其履行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对部分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