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意见对草案内容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为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提供了制度规范,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
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进行了完善性修改,表述为: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东的权利。(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第二条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表述和条例调整范围等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均来源于中央授权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范围,也以国家金融改革精神和文件授权为依据,建议对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