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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1-04-2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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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近年来,我市禁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进一步提升禁毒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对制定《北京市禁毒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为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好《条例(草案)》,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提前介入,与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多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集中研究讨论、反复修改。这期间,针对强制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公共交通行业和文化演艺人员涉毒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街道、乡镇和交通、卫健、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演艺团体、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

  4月1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本市禁毒工作实际,对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完善,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基本可行,为提升本市禁毒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了重要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深化禁毒国际合作,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本市禁毒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首善标准、问题导向,突出首都特色、有效管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以下内容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部门职责

  禁毒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一般工作职责统一描述,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作具体描述,有利于其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作,形成合力。《条例(草案)》第六条前三款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等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比较具体,但第四款在规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时,列举范围不够全面,建议对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集中统一表述。

  二、关于宣传教育

  一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党校和行政学院已进行职责整合,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表述作相应调整。二是《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校园宣传教育与青少年宣传教育衔接更为密切,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调至第十三条,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三、关于演艺人员涉毒问题

  广播影视及各类文艺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坚持对社会公众人物、演艺人员涉毒违法问题从严管理规范,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禁毒管制措施”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四、关于对管制外成瘾性物质的管理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家未列管但具有成瘾性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这类物质涵盖范围广,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全部评估,建议对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范围,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五、关于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营企业服务社会大众,驾驶人员涉毒问题直接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对于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设定较轻,不利于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禁毒责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公共交通运营领域“毒驾”等问题。

  六、有关表述修改

  一是《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公共电汽车站也是重要的禁毒宣传教育阵地,建议予以增加。

  二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出现“按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等不同表述,建议予以规范。

  三是建议将《条例(草案)》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修改为“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四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在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时,为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现的条文不对应问题,一般不出现具体条文的序号,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表述。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