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01-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1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24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共有30位代表提出了66条意见建议,其中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38条。代表们总体认为,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要求,全面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的制度措施,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有力,充分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为新时期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成熟。同时,代表们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25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尽可能吸收采纳,共修改18处,涉及草案的11个条文。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区域。”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不改变条文原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修改为:“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

  (二)有的代表提出,对三山五园地区和三条文化带的保护内容作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三山五园地区相关保护规划,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表述为“稻田景观”。同时,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护对象”。

  (三)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有的代表提出,应当明确七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提高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四)有的代表提出,通过引入实体书店、美术馆、非遗展示中心等功能,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式。法制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促进保护对象活化利用,实现保护成果社会共享,结合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草案第六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

  审议中,代表们还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出了一些工作建议,包括:加强市、区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统筹力度,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日常管理职责;依法做好保护对象的腾退和改造工作;注重保护与利用相协调,加强名城保护的宣传、展示;强化全社会对名城保护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对于这些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具体工作中研究落实。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