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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01-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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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清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北京是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文明的一张金名片,1982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2005年,本市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老城不能再拆了”“要把老城区改造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既要改善人居环境,又要保护历史文化底蕴,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要求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老城整体保护,严格落实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理念和要求转化为制度安排,为深入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一步擦亮历史文化名城的金名片提供法规支撑。

  二、立法过程

  201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同意重新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立项论证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共同推进条例调研起草工作。2020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11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多次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和实地调研;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十七个代表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党组高度重视,委员们从立法原则、重点问题以及具体条文等方面,提出了110条意见建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的意见;就法规草案文本征求了部分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政协立法协商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要求。注重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坚持名城保护的整体性、全覆盖,同时突出对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区域的保护。坚持保护与利用相协调,促进保护对象的活化利用,加强传统文化的展示与传承。以保护促民生,把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与改善人居环境结合起来,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社会共享,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市、区、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级工作体系;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在名城保护领域的责任分工。(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二是强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有关区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建设,强化管辖区域内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区域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明确保护范围,落实应保尽保

  条例坚持名城保护的整体性、全覆盖,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做到应保尽保。把老城整体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落实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保护老城整体格局,彰显平缓开阔、壮美有序的整体空间秩序。同时,加强三山五园地区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三条文化带保护。(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

  一是构建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规划。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检评估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工作。(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二是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以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保护管理单位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第三十三条)

  三是建立保护名录、预先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工作,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经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是实施分类管控。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在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五是关于腾退改造。对于破坏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以及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促进活化利用

  条例坚持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用途。(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五)关于强化公众参与,以保护促民生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名城保护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同时,注重改善人居环境。区人民政府引导、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对受托管理、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六)关于展示传承传统文化

  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的研究记录工作;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鼓励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